“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的著作权法解析与探讨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的著作权法解析与探讨 本文关键词:著作权法,毕业论文,知识产权,解析,探讨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的著作权法解析与探讨 本文简介:毕业论文,作为毕业生大学期间一项重要的学术成果,随着今年来毕业生人数的增长而急剧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学校、导师与毕业生本人围绕毕业论文的着作权归属及其使用权等问题的各种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当下关注的热点。而一些高校通过与学生本人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声明”来确立该高校对学生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的著作权法解析与探讨 本文内容:
毕业论文,作为毕业生大学期间一项重要的学术成果,随着今年来毕业生人数的增长而急剧增加。然而在实践中,学校、导师与毕业生本人围绕毕业论文的着作权归属及其使用权等问题的各种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当下关注的热点。而一些高校通过与学生本人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声明”来确立该高校对学生毕业论文的相关着作权,但此类声明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本文从毕业生论文的“知识产权保护声明”解析,来论证毕业生论文着作权的一些问题。 首先,此种声明一般表述为是为了解决“论文研究成果”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而签订的。“论文研究成果”应被大致理解为“论文着作权”的同义词,对其归属的问题的声明本意应为对论文着作权归属的声明。着作权的对象应为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论文本身构成智力成果,也可以说是通过作者的一系列论证阐述某项研究成果。但因为论文是该项研究成果的唯一载体,且论文对该成果的一系列阐述论证是所表达该成果所必不可少的,故声明中对“研究成果”的使用问题,尽管不准确,其本意应为该篇论文的使用问题。 其次,这种特殊的声明不能被理解为一份着作权转让合同。表面上看它不具有合同的格式,也没有创设真正意义上的作为合同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声明了作为毕业生因该论文对学校所付义务,且着作权归学校当然所有,并没有着作权转移的意思表示。所以,仅通过该声明,不能产生着作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应推定着作权依然属于其原始所有人,即作者所有。 再次,此类声明不能被理解为一份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为原着作权人保留着作权权属,许可他人使用某些着作权权利的合同。如果为该种合同,应首先约定保留着作权,还应有授权范围以及报酬的约定。然而此类声明仅仅由学生本人声明了学校的着作权人地位,同时没有学校许可任何人使用着作权权利的意思表示,故也不应理解为该类合同。 最后,它与一般的版权声明相差甚远。首先一般版权声明应为享有着作权或者其他权利人做出的,内容一般为,声明自己的权利,并为他人创设对该作品所负有的义务,如禁止转载或引用等等。然而此类声明的基本思路为,毕业生本人单方面声明学校为当然的着作权人,更不同的是这种权利声明不是所谓的权利人自己做出的。同时声明人为自己创设相应义务。故不应该理解为典型的版权声明。 另外,即是此类声明可能被学校认为是着作权权属证明的依据,但因在实践中,学生签署此类声明为毕业论文通过之必经程序,学校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因而也不应认为是毕业生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同样不发生证明效力。 因此,本文认为:声明属于高校与毕业生创制的特殊形式的着作权声明,其不能被划分为典型着作权权属改变合同或者声明中的任何一类。因此种声明不符合法定条件,故着作权的权属并不因该种非典型声明而发生全部或部分转移或受限,着作权仍应归其原始着作权人,即作者所有。 根据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这里的作者应理解为,付出劳动的人。根据实践,毕业论文应为毕业生独立完成的作品。作为付出劳动的人,毕业生应为该论文的作者,即原始着作权人。此处有几点争议需要一一澄清。 第一,毕业论文不为法人作品。法人作品的实质要求为,该作品应体现了法人的意志。显然,毕业生论文是自由选题,研究成果的内容不受学校限制。故不属于法人作品。 第二,毕业论文不应为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其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从定义分析,其特征之一为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且应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然而这均与毕业论文的法律实践不符,首先毕业生与学校并不是职务隶属关系,其次并没有两年的使用限制,通常为毕业生 [ 免费 论文 网:http://www.LwLwlw.com/ }连续使用或由学校连续使用。 第三,毕业论文不是特殊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为“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第一,毕业论文并不是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在出现因论文造成的着作权侵权情况下,一般为毕业生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实践中应是默认毕业生为着作权人的。第二,作学生的毕业论文并没有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学校老师的指导,学校学术资源的帮助以及声明中提到的科研资金,仅仅将学校与老师置于辅助人的地位。如果仅仅将学校的物质资源作为其获得着作权的源泉似乎违背着作法精神且显失公平。 第四,毕业论文可能构成合作作品。如果指导老师提供了自己的关键的科研成果,或学校提供集体的科研成果对该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起到了关键的论证作用,如果一概否认学校和导师的着作权人地位似乎有失公平。本文认为在此情况下,也应将前两者视为付出劳动的人,即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但也并非如此声明中,学校成为唯一的着作权人而毕业生本人仅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此种“知识产权保护声明”因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毕业生应当然享有着作权人的所有权利。